logo

登  录 注  册

关于联盟

联盟章程

国家新食品资源健康产业

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章程

20149


第一章

第一条 联盟名称:国家新食品资源健康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紧密围绕国家经济发展、和谐社会文化建设、结构调整、食品安全和健康产业的战略需求,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导,秉承2013928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以市场为向导,以企业为主体,围绕我国新食品资源健康产业关键技术创新需求,运用市场机制聚集创新资源,构建我国新食品资源健康产业产学研结合技术创新体系,探索我国新食品资源产业链经济发展新机制,引领新食品资源健康产业发展,推动地方特色食品、药食同源食品和特膳食品加工产业技术创新为宗旨。

第三条 联盟本着“互利、共赢、自愿、平等”的原则,由积极投身于新食品资源健康产业技术创新、行业发展和国民健康事业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政府机构、行业协会联合组成。

第四条 联盟接受国家科技、产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联盟发起人(排名不分先后):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粮营养健康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新时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同福碗粥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丹尼斯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倪氏国际玫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万绿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宝得瑞食品有限公司、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大道安康(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南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工商大学。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联盟在《我国新食品资源产业发展研究报告》基础上,以企业服务、技术创新、资源开发、市场繁荣、食品安全和健康服务为目标,明确联盟的中长期任务和近期主要工作,整体规划,重点突破,分步实施

(一)主要目标

1、创建我国新资源食品共性技术创新平台。创建我国新资源食品数据库,推动我国食品原料、加工技术、检测技术和高端装备的技术创新。

2、推进我国新资源食品标准与认证体系建设。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我国新食品资源产业发展战略、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制定我国新食品资源产业发展规划,发布年度产业发展报告。

3、建立我国新资源食品的营养和功能评价平台。深入研究新资源食品的营养特性和功能特性,发展营养与健康的科学体系,通过营养干预原则,倡导我国“功能食品主食化、主食功能化”。

4、建立我国新资源食品技术交易平台。推进新食品资源产业技术创新、转移和产品的成果转化,建立产业孵化器,创建新资源食品产业园,形成新资源食品产业聚集群。

5、建立新食品资源产业发展基金。推进新资源食品产业投融资,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全面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6、建立新食品资源健康产业国际合作平台。组织高层论坛和国际展会,建立专业化的国家新资源食品网站,创建我国新食品资源专业刊物。

7、建立人才创新创业平台。探索创新机制,激励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奖励创新创业团队。

8、培育拓展新食品资源产业链和价值链。到2020年联盟成员超过300家,营业收入超过2000亿元。

(二)主要任务

中长期任务:

1、集成和共享各方优势,突破新食品原料产业共性和关键技术瓶颈,搭建国内外一流的新食品原料开发技术创新平台和应用创新平台,组建我国新食品资源产业研究院。

2、采用生物、电子仿生、色谱分析和网络等现代先进技术,建立我国新食品原料物性评价、原料保真和产品标准体系,推动构建行业系列标准体系和安全预警体系。

3、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知识产权为纽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产学研高度融合的新食品原料产业合作新机制。加强调研,提出国家新食品资源产业发展规划,形成产业年度报告权威发布。

4、搭建我国新资源食品的营养和功能评价平台,倡导“功能食品主食化”,加快健康、营养、特殊膳食食品的开发研究与产业化规模化进程。

5、组织创新创业大赛,搭建技术交流平台,推动新资源食品技术交易,促进金融机构建立新资源食品产业发展基金,创建新资源食品技术创新孵化器、产业园。

6、组织新食品资源产业发展高层论坛与新技术新产品展览展示,着力推进国际上先进的开发理念与产品认证,促进新资源食品科学化、规范化。

7、创新国际交流模式,搭建人才培训、国际合作的产业发展平台,充分挖掘联盟内部资源,引领我国新食品资源产业走向国际。

8、开展联盟科技奖励,培育科技创新氛围,建立人才成长和创新创业机制,激励创新热情,塑造联盟品牌,提升联盟品牌价值。

近阶段的工作:

1、组织联盟力量,全面开展我国新食品资源产业发展战略研究,推出我国年度“新食品资源产业发展报告”,并形成权威性发布。

2、加强调查研究,组织专家规划“我国新食品资源‘十三·五’技术创新体系”,组织申报各级新食品原料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3、整合联盟资源,开展新食品原料基础研究与营养功能研究,建立我国新食品原料物性数据库和资源数据库,开创我国“新食品资源、大健康产业”理论体系,建成我国营养干预研究与功能主食产品开发平台。

4促进技术交流及转移服务,建立新资源食品产业技术交易平台,创建我国新食品资源孵化器,逐步形成我国新资源食品和健康产业集聚群。

5、联合投融资机构,开展我国新资源食品与健康食品创业项目大赛与技术创新评奖活动,通过项目评审和遴选,培育我国新资源食品发展基金,促进我国新食品资源产业的投融资。

6、加快建立我国新食品原料物性评价、原料保真、产品标准与认证体系和安全预警体系,推动开展国家新食品资源产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认定、国际会展、博物馆与食品安全公园,形成联盟品牌效应

7、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充分挖掘联盟资源,广泛开展国际合作,弘扬我国药食同源饮食文化,提高国际竞争力。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七条 联盟组织结构:联盟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顾问委员会、专家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联盟理事会为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专家技术委员会和顾问委员会为联盟理事会咨询机构;秘书处为联盟理事会常设的执行机构。

第八条 联盟理事会的组成、职责及活动规则

(一)理事会的组成。联盟理事会由联盟成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代表组成,设理事长1副理事长18名、理事若干名。首任理事长由联盟发起组织单位的负责人担任;首届理事由联盟发起人派出的人员组成,理事单位包括政府机构代表、权威研究机构代表、著名高等院校代表、行业协会代表、大型企业代表以及典型分类企业代表,名单如下(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单位19家):

理事长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副理事长单位: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政府事业单位)、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行政事业单位食品安全)、中粮营养健康研究院有限公司(粮食企业)、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乳品企业)、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健康产业)、新时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健康产业)、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药膳食品)、同福碗粥股份有限公司(杂粮企业)、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营养食品企业)、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原料企业)、云南万绿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新食品原料企业)、倪氏国际玫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新食品原料企业)、大道安康(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咨询公司)、北京宝得瑞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原料企业)、丹尼斯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营养素企业)、江南大学(研究机构)、北京工商大学(研究机构)、中国农业大学(研究机构)。

理事会单位由理事长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推荐产生,并借此通过推荐、选举出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和常务理事单位将吸纳投融资机构,在联盟产业化基金建立前,投融资机构以观察员成分参与。

(二)理事会职责:

1、决定联盟运行方针,制定和修改联盟协议;

2、批准和取消联盟成员资格;

3、选举、任命和罢免联盟理事长、秘书长,遴选和聘任专家技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4、审议和批准专家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报告;

5、根据专家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决定联盟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协调资金筹措、使用、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方案等联盟重大决策事宜;

6、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7、决定联盟组织的变更和终止;

8、决定秘书处机构的设立或撤销;

9、审议财务预决算报告;

10、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三)理事会会议。副理事长会和专家委员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理事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如遇重大事项,经理事长会议研究同意)可增加、提前或延迟。三分之二以上(含)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其审核事项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以下事项须经理事会成员五分之四以上(含)同意方能生效:

1、修改本协议及联盟成员共有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的协议及相关约定;

2、联盟的终止、解散、分立、合并;

3、本协议规定的其它需理事会表决通过的事项。

(四)理事会会议召集与主持。理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当理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理事长推荐一名副理事长代行职责或由理事会批准其它理事代行职责。

(五)理事长的产生和更换。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理事成员任职期间如遇工作调离原派出单位等情况,即为自行辞去其职务,由该派出单位另行派出人选,经理事会通过后方可接任。接续时间至理事换届选举。

第九条 专家技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活动准则。

(一)专家技术委员会的组成。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聘任产生,由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企业家、金融经济专家、政策研究专家和学者等组成。专家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8名,委员20名和专家库专家库专家由副理事长单位、专家主任与常务副主任推荐,由专家委员会讨论通过。

(二)专家技术委员会职责:

1、为理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意见;

2、提出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规划与重点项目;

3、参加项目的立项、论证、评审、验收,提出建议、咨询意见。

(三)专家技术委员会会议。专家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根据理事长会议决议,由秘书处负责安排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出席,其审核事项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联盟秘书处的组织、职责与活动准则。

(一)秘书处是联盟常设办事机构,直接受理事长领导,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和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秘书处设在发起单位。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经理事会选举,由理事长聘任。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首任秘书长由联盟发起组织单位担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人员薪酬由各理事单位自行解决。

联盟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

(二)理事会闭会期间秘书处代行其管理职能:

1、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2、在专家技术委员会提出的联盟发展方向和重点工作方向指导下,制定技术发展计划,并按照计划拟定具体的开发项目,报理事会批准;

3、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和理事会批准同意后,负责组织向有关部门申报政府支持项目;

4、组织联盟有关成员在本协议框架下签订具体的项目协议;

5、负责具体项目协议的执行检查、协调,根据国家的有关管理办法或具体协议约定组织项目验收,对具体项目的知识产权、成果等事项进行备案,并向理事会报告;

6、负责联盟经费的财务管理,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7、负责理事会的筹备和召开,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8、负责联盟成员加入与退出的审理;

9、办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十一条 联盟吸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积极从事国家新食品资源相关的技术研发、产品生产、服务的机构为联盟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联盟各成员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对其他联盟成员的债权债务不负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申请联盟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申请,遵守联盟章程和联盟协议书;

(二)在新食品原料的研发和利用、健康产业及药食研发相关领域等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影响力和显著特色,具有完整的研发体系、实验研究设施和人才队伍;

(三)须经常务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参与讨论和表决联盟发展的重大决策、决议和事项;

(二)向理事长提议召开理事会;

(三)提名代表参加专家技术委员会;

(四)对联盟提出建议、批评、监督;

(五)优先享有联盟内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

(六)依据联盟有关协议,实施联盟成员知识产权约定的权利;

(七)获得联盟服务优先权。按优惠条件,享受联盟共享信息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的权利;

(八)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拥护、遵守联盟协议;

(二)缴纳联盟基金,共同致力于联盟的建设;

(三)保守联盟相关的秘密;

(四)根据各自优势,确立相关开放实验室和中试基地,对联盟成员实行优惠或免费使用,达到联盟内资源共享;加大技术及产品研发等方面的实际投入,按照各自优势开展协作,推动成果转化;

(五)实行联盟的信息共享,面向行业开展服务;

(六)结合重大项目实施,利用国家资金资助和自筹资金等方式,逐步建立并完善联盟的实验设施,为联盟成员提供先进的实验基地;

(七)未经联盟书面许可,联盟成员不能以联盟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或业务;联盟成员违反本约定,给联盟或其他联盟成员带来任何损失,都将承担充分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的加入

(一)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需要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加入联盟的书面申请;

2、本单位介绍材料,法人营业执照(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

3、本单位在联盟有关技术领域研发或生产经营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及所获成果等书面报告;

4、本单位加入联盟的承诺。

(二)加入联盟的程序:

1、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成员提名;

2、向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申请书;

3、由秘书处初审相关资料,提交理事会;

4、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三)当申请获得批准后,签署“国家新食品资源健康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议书”,即成为联盟的正式成员,由理事会向其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

(一)联盟成员退出联盟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报告。经理事会讨论审议后,再向联盟成员通报,并收回联盟成员证书。

(二)成员自愿退出联盟前所签订的各项合同和协议仍继续履行,直至合同或协议履行完毕或经签约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的除名

联盟成员严重违反协议及其它有关规定,或长期(一年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经秘书处核实,提交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含)成员通过并书面同意方可生效。除名一年后,经过整改,方可重新申请加入。

第十八条 联盟成员退出或除名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

题,按照本章程第六章并参照协议书的“联盟知识产权约定”条款办理。

第五章 联盟运行模式

第十九条 联盟运行机制。联盟由理事会统一组织和管理,是推进产业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坚持以多层次、多样化的合作形式,明确必要的责、权、利,实现联盟成员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风险共担。

(一)联盟为契约型组织,联盟成员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契约形式进行规范。联盟治理机制主要是联盟成员之间的共享机制、利益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有机构成,最终实现联盟目标和联盟绩效。

(二)联盟通过整合政府、企业、高校、研究机构、金融机构和社会团体的优势资源,搭建“六位一体”的新食品资源产业发展战略平台。

(三)建立我国新食品资源产业技术创新体系以及营养与功能评价体系,打造产业链,提升价值链。

(四)设立行业技术创新创业大赛和杰出工程师奖励,激励技术创新和杰出人才的成长,遴选优秀项目,培育产业基金,为科技园孵化器和投融资机构投资选项提供参考,促进技术交易与转移,形成产业集聚。

(五)联盟共享机制实行信息、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研发成果的共享,包括信任机制、声誉机制、协商谈判机制、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联盟成员之间在互相信任、有偿使用、契约合作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谈判签订共享协议,通过利益激励方式,对不同成员间的共享程度、成果贡献权重、利益分配等进行界定和约束。

(六)联盟坚持平等互利、公平高效、风险补偿、战略协作的原则,旨在建立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利益分配机制。

1、联盟成员的研发投入与收益成正比,成员通过对联盟投资获得约定的或者超过预期的收益。

2、联盟成员承担的风险与收益对等,根据分工不同,联盟成员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在利益分配机制中引入风险调节系数对联盟成员进行风险补偿。

3、联盟成员类型与收益挂钩,从参与程度及时间上,联盟成员分为核心初创期成员和成长期成员,按照不同类型的成员对联盟的贡献不同,给予不同的利益分配权重,提高联盟的稳定性与绩效。

第二十条 联盟资金筹措及管理

(一)资金筹措

1、资金筹措渠道主要包括联盟成员自筹经费、争取的国拨科研经费、成果的部分技术转移收益、成果产业化市场收益分红、行业或企业委托研发经费、投资基金和捐赠资金等。

2、联盟首批研发基金按照联盟成员单位的不同性质、经营状况及技术需求量等出资筹集,具体方案由第一届理事会确定。

3、联盟可通过创新创业大赛、产业园孵化器辅导、项目评审以及项目产业化等投融资渠道筹集资金。

4、联盟会费:理事长单位10万元、副理事长单位5万元、常务理事单位2万元、理事单位1万元、会员5000元、科研机构与高校1000元,行政事业单位无需缴纳会费。

(二)联盟经费

联盟经费主要分为公用办公费、会议费、项目经费和研发基金。

1、公用办公费。主要用于联盟的会议、公共费用等支出,以企业为主体,协同相关单位共同承担。理事会、秘书处成员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2、项目经费。以联盟成员投入为主,以争取政府支持资金、联盟研发基金、社会募集资金、银行贷款等为辅。全部用于项目。

3、研发基金。根据联盟成立后近期主要工作任务,筹措联盟研发基金。资金使用由竞标形式全部用于确定的研发工作。来源于国家项目、省市级项目、行业或企业委托研发经费、联盟成员自筹经费、捐赠资金和成果的部分技术转移收益、社会募集资金和银行贷款等。

(三)资金管理

授权联盟所在法人单位设立专用帐户或科目管理联盟经费。按联盟的项目计划任务书立项管理,专款专用,实行独立的财务预决算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体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经理事会确认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并报理事会审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的必需接受国家有关规定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通过联盟共性技术转化获得的成果转化收益,按协议约定分配。

来自行政事业单位的理事会成员不得从联盟经费中获取报酬。

(四)运行管理

1、国家项目

1)项目立项: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重大科技项目规划及产业需求,由秘书处征集项目建议,经由专家技术委员会论证、理事会同意后,由联盟秘书处组织向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推荐;联盟外部企业的委托支持或联盟成员间产学研合作项目,由联盟以择优或招标形式确定合作方。

2)项目管理:项目的实施由联盟秘书处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项目实行课题制,负责人按计划进度定期向联盟技术委员会和理事会汇报。技术委员会负责项目评估、监管。承担的国家项目接受国家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评估、审计。

3)项目经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费实行单位领导下的课题制管理,承担任务的联盟单位,实行全面预算、过程控制和全成本核算。项目负责人对具体项目经费的使用做出安排,报秘书处备案,接受秘书处的监督,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项目执行结束,接受理事会确认的会计事务所审计,报理事会审查。

4)项目验收:根据国家的有关管理办法或协议/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验收。

2、技术交易

1)通过联盟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帮助企业和金融机构对接,进行公开、公平交易,按照协议/合同进行监管。评选优秀科技创新人员,激发科研创新热情,活跃联盟科技创新氛围。

2)通过联盟技术交易平台,成员间的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研发成果、新技术新产品进行转移交易,按照协议/合同进行监管。创造联盟科技创业环境。

3)接受企业科技项目委托,组织联盟技术资源,形成“产学研”优势,联合深入研究与开发,按照协议/合同进行监管。

3、平台建设

1)通过建立新食品原料数据库、营养干预研究与健康咨询平台,开展健康产品电子商务服务,建立联盟所属国家权威性的新食品资源产业专业化网站,创建国家新食品资源专业刊物。

2)成立新食品资源产业发展基金,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和基金的管理办法。

4、论坛与展览

1)组织国内外学术、政策、法规、市场、趋势、咨询等高层论坛,扩大联盟成员的技术交流与国际视野的同时,实现联盟品牌创收。

2)举办国内外新食品原料与新型食品展会,加强科普与产品宣传的同时,增加联盟经济效益。

5、联合创业与多元发展

通过参与项目市场运作,按协议/合同取得项目收益分红。

第六章 联盟知识产权约定

第二十一条 联盟知识产权约定

(一)在联盟项目启动前,由各承担单位与项目组织单位签署知识产权协议。遵守国家知识产权相关规定,事先约定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及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原则。

(二)对于以国家财政资金为主作牵引而开发形成的知识产权,按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约定管理;对于联盟成员单位以自筹经费为主、利用联盟的共性平台技术深度开发的产品与工艺技术,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开发该技术的联盟成员单位所有,按协议约定执行;联盟成员单位自行合作的开发项目,知识产权按相关协议约定其归属。以上相关协议在形成知识产权的三个月内报秘书处备案。

(三)知识产权无偿向联合开发成员单位辐射和推广,采取相对优惠的条件向联盟内未参与开发的其他单位有偿转让,采取有偿方式向联盟外的其它企业转让,所形成的收益中提取一部分纳入开发基金。

(四)联盟项目所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以及与技术开发内容有关的著作权属于项目责任方和合作方共同所有,其排名顺序按责任方和合作方的实际投入及具体贡献程度商定。

(五)联盟成员均有保护联盟知识产权及技术秘密的义务。联盟项目启动之前须签订技术保密协议,技术保密不得与联盟协议中相关规定矛盾。在联盟项目开发产生的技术成果中,对于符合技术秘密保护条件的技术,包括专利申请前技术,合作各方均应提出,经共同认定后成为合作各方的技术秘密进行保护。

(六)当联盟内某一成员单位主动退出联盟时,该单位将自动放弃与联盟的缔约关系,不再享受其在联盟内对归属联盟的知识产权的共享条件。

(七)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相关条款的修改,由联盟成员提出并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八)凡是涉及知识产权的争议须由理事会协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它

(一)联盟各方因履行本协议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应以在秘书处登记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联系人进行联系,若有变更,应提前十五日通知相关各方。

(二)本协议自联盟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的修改须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生效。本协议由联盟成员单位各执一份,联盟秘书处备案两份,同具法律效力。

(三)各联盟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和履行本协议内容,如违约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联盟因终止、解散或分立、合并等需要撤销的,由秘书处提出,经理事会表决且五分之四以上(含)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四条 联盟终止前,须经国家部委相关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由理事会负责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用途。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的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